《办法》共 26 条,主要内容包括:(一)明确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。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,对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,参照货币经纪公司进行同等管理。经纪机构可为银行间市场债券、回购、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务,但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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